法律

加工承揽合同的基本特征

  加工承包合同是满意特定需求的一种经济活动,承包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存在除了其他合同订立中常常发作的问题,如主体资格、标的的不合法及合同的方法不合要求等,还包含商业秘密、技术材料、留置条件、保密制度等问题。这些问题事项在合同订立中至关重要,当事人应予满意知道。

  1、承包合同以完结必定的作业为意图。在承包合同中,定作方所需求的不是承包方的单纯劳务,而是其物化的劳务效果。也就是说,承包方完结作业的劳务只要体现在完结的作业效果上,只要与作业效果相结合,才能满意定作方的需求。

  2、承包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承包合同的标的是定作方所要求的,由承包方所完结的作业效果。但该作业效果有必要具有特定性,是依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只能是承包方为满意定作方特殊需求经过自己异乎寻常的劳作技术而完结的。

  3、承包方独立承当承包作业危险。承包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定做物发作损坏、灭失,或加工人员呈现伤亡的,都要承包方独立承当职责,定做方原则上不承当职责。

  4、承包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承包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明共同即可建立收效,而不以当事人一方实践交给定做物为合同建立收效的要件,故为诺-成合同。承包合同建立今后,当事人两边均负有必定责任,两边的责任具有对应性,一方的责任也即为对方的权力,契合双务合同的特征。一起,承包合同又是有偿合同,定作方需为作业效果付出酬劳。关于无须付出酬劳的加工合同,则不归于合同法规则的承包合同的领域,而应该由一般民事法律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