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仓单的转让的注意事项

  仓单的最重要特征,是作为物权凭证的有价证券,具有流通性。《合同法》第387条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这一规定表明了仓单的可转让性及其法律要求。

  1、仓单作为有价证券,可以流通,流通的方式可以是转让仓单仓储物的所有权,即转让仓单;还可以是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以仓单出质,即以仓单设定权利质押,使质权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提取仓单荐下仓储物的权利。

  2、仓单转让或者仓单出质,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存货人转让仓单必须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若只在仓单上背书但没有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即使闪付了仓单,转让行为也不能生效。因而,背书与保管人签章是仓单转让的必要的形式条件,缺一不可。背书是指存货人在仓单的背面或者沾单上记载被背书人(即受让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等有关事项的行为。保管人的签字或盖章则是确保仓单及仓单利益,明确转让仓单过程中法律责任的手段。

  存货人以仓单出质,应当与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将仓单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生效。当债务人不履行被担保债务时,质权人就享有提取仓储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