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第三次合同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吗

  第三次合同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吗

  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资双方第三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并且劳动者没有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拒绝不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后应当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面临着自入职第二个月起支付双倍工资。

  为了避免出现劳动者故意不与用人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不愿签订合同的劳动者,用人的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以书面方式通知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这个通知当然需要劳动者本人签字,否则无法证明时,单位又将处在不利局面,造成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总之,遇到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用人单位应该及时采取终止程序,以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