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抗辩权在劳动合同中行使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1)必须是同一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在履行上存在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不是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债务,不能形成后履行抗辩权。如果在同一合同中不能形成对价关系,也不能产生后履行抗辩权。

  (2)合同履行有先后顺序。多数双务合同的履行是有先后顺序的。有的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有的是由法律规定的。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法律没有规定可以按照交易习惯来确定先后顺序。有先后顺序的双务合同,先履行的一方应首先履行。如果没有先后顺序,就形不成后履行抗辩权。

  (3)必须是应当先履行的一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才能行使后履行抗辩权。如果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已经履行或者已经适当履行,就失去了抗辩事由,后履行抗辩权就不成立。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以上抗辩权的行使,只是在一定的期限内终止履行合同,并不消灭合同的履行效力。产生抗辩权的原因消失后,债务人仍应履行其债务。

  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的区别

  两者的相同点:劳动合同终止与解除的结果都是劳动关系的结束,双方当事人之间相对于该劳动合同而形成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应随之消灭。

  两者的不同点:

  1、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合同的提前终止;

  2、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同。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可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借此约束用人单位的解雇行为,稳定劳动关系,也就是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2)双方协商解除和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过错单方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