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口头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安排新岗位是否有效

  口头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安排新岗位有效吗?无效。

  一般情况下,未经你同意,用人单位单方调整你的工作岗位,你可以拒绝。因为从本质上来看,劳动者岗位调整是对劳动合同的变更,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规定,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要遵循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

  用人单位在以下两种情形下拥有单方面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权利:(1)当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2)在劳动者不能胜任现任岗位的。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前述第一种情形下,劳动者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在第二种情形下,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文虽未直接规定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的单方调整权,但该条文实际上隐含了前述两种情形下单位单方调整岗位的权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单位不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用人单位应承担补正及赔偿责任。所以,虽然法律规定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行为应采取书面形式,但书面形式并不是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行为的实质要件。

  劳动合同法设定的“企业应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只是为了便于劳动者到新单位就业及到社会保险局办理领取失业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