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没签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案情介绍】

  王某某于2013年9月到某公司从事设备安装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因该公司未向王某某支付足额工资及加班费,王某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所在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加班费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但该公司在仲裁过程中却辩称,他们与王某某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从未招聘过王某某,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不同意王某某的请求。

  根据王某某提供的该公司为其在职介中心办理的招工登记、客户签字确认的现场记录及现场设备照片,以及记载机电公司简称的胸卡,仲裁院审理认为,该公司与王某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同时支持王某某索要拖欠工资及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

  【案情分析】:

  本案关键在于如何认定劳动关系存在与否,应掌握什么样的标准。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认定劳动关系有三项标准: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属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且后者向该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进一步说,认定劳动关系的基本标准应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实际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种关系是劳动关系具有人身隶属性的集中体现,也是劳动关系的根本标志。司法实践中,还需结合诸多因素综合判断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如:

  第一、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当然,实践中无论是劳动关系、劳务关系还是民事合作关系都会涉及报酬或费用支付的问题,目前也并没有具体的标准可以对上述三种关系中的“劳动报酬”加以明确地区分,所以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只能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辅助标准。

  第二、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

  用人单位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管理者、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在要求劳动者完成工作任务的同时,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主要包括劳动场所、劳动对象与劳动工具。然而在实践中的情况十分复杂,劳务雇佣关系中雇主也要为雇员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例如在装饰装修行业中实行的“包清工”方式,雇员只是出工出力,而相应的劳动条件则由雇主提供,所以是否提供劳动条件也仅可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参考之一。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能够体现劳动关系特点的行为与情况也可以佐证劳动关系的存在。比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工作证”、“名片”、介绍信等,或劳动者填写了用人单位的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用人单位允许劳动者以该单位员工名义工作或不为反对意见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