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劳动合同履行地证据

  一、按履行地标准执行

  案例:李某系海归硕士,2008年5月15日进入上海A公司,由公司派往广州办事处工作。劳动合同约定李某的工资为每月11000元,合同期3年,无试用期。自李某进入公司以来,工作成绩不如人意,公司对其颇感不满,李某也深感不太适合这份工作。2009年4月7日,公司向李某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李某经过反复思考后,同意了公司的要求,双方于2009年4月10日达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随后,李某要求公司支付1个月经济补偿金11000元,但公司认为李某工资高于上海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9876元,只愿意支付3倍限额内的经济补偿金9876元,李某认为自己在广州工作,应当按广州的标准来算,广州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780元,自己11000元不超过广州的3倍11340元。那么,到底李某的经济补偿金按什么标准算呢?

  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李某的经济补偿限额的确认标准是上海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还是广州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14条规定,在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确定时,如果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李某的劳动合同履行地是在广州,用人单位注册地是在上海,应当按劳动合同履行地广州的标准执行。所以李某可以要求11000元经济补偿金,并不超过3倍限额。

  二、按用人单位注册地标准执行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14条规定,劳动标准按用人单位注册地执行的条件是:

  1、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

  三、约定不明,实际履行标准也不明

  劳动合同法对约定不明分了两种情况:

  1、没有书面合同: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2、书面合同约定不明: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四、约定不明,但实际履行标准明确的

  根据上海劳动合同条例27条和江苏劳动合同条例24条的规定:

  1、实际履行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高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规定或者法定劳动标准相应内容的,按照实际已经履行的内容确认;

  2、实际履行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低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或者法定劳动标准的,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确认。所称“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确认”是指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低于法定劳动标准的,按照法定劳动标准予以确认,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规定的相对应标准高于法定劳动标准的,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规定中相对应的标准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