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未签劳动合同,公司无故开除我怎么办?

  法律咨询:

  我在现在这个单位工作了十四个月,一直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因为这个单位没有合法的手续)前天突然被告知不用来上班了。我来的时候试用期是三个月,现在无理由辞退我(我未触犯新劳动法第39条规定),根据新劳动法的第47条、48条、82条、87条我是否可以申请

  一、无故辞退补偿金。根据我的工作年限,月平均工资1.5个月的2倍?

  二、由于一直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我是否可以要求支付我前几个月工资的双倍工资。

  三、如果能够赔偿,赔偿金应该在什么时间内全部支付给我。

  四、到辞退我时,还有三个月工资未给我发放。

  请问,不知道我的权益是否能得到保障?是否能够顺利的把我的钱要回来。

  其它律师告诉我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如下:1,解除合同补偿金2,解除待通知金3,今年以来双倍工资4,补发三月工资并可要求补偿金。

  针对申请劳动仲裁,我有几个不明之处:

  一、解除待通知金是什么?

  二、为什么只能支付我08年以来至今的双倍工资?而不是我工作十四个月(可扣除试用期以后)的双倍工资?

  三、“补发三个月工资”和“解除合同的补偿金”是否是一回事?

  四、如果“补发三个月工资”和“解除合同的补偿金”不是一回事,那么“解除合同补偿金”是否是按劳动法的第47、48、82条支付?“补发三个月工资”是否是按终止合同的前十二个月的月均工资支付?

  律师解答:

  1、应该是赔偿金。

  2、8个月。

  3、解除劳动关系时就应该支付给你。

  4、工资应该支付给你。

  5、代通知金是指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提前30天书面通知,如果不提前三十天,就要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代替通知。

  6、双倍工资是劳动合同新规定的,对08年以前的没有溯及力。

  7、不是一回事。补发工资是拖欠你的工资,补偿金是依据法律规定应当支付的补偿性质的款项。

  8、个人认为应当是赔偿金。依据47、48、87条。82条是关于双倍工资的规定,不是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规定。

  9、补发的工资按照实际应当发给你的工资数额确定。

  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争议的范围,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根据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是: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