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西宁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

  第三章罚则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维护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实行企业化管理和事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办法。

  本市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劳动合同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

  第五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了解劳动者的有关情况、查验有效证件,在办理劳动用工手续后7日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范本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用人单位聘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劳保待遇等权利义务。

  第七条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派到合资、参股单位的,用人单位与其合资、参股单位应订立劳务合同,明确劳动者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有关待遇。

  第八条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资、合并、兼并、转(改)制、跨地搬迁、转产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后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应当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协商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第九条用人单位解散、关闭、破产时,应当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