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管制能否和其他主刑并罚

  一、管制能不能和其他主刑并罚

  如果一名被告人身犯两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刑?或分别被判处拘役刑和管制刑,应当如何数罪并罚,刑法并未明确规定。

  针对此种情况,应当采取吸收原则。如该被告人犯两罪分别被处以有期徒刑和拘役刑,即选择有期徒刑作为执行刑罚,拘役刑被有期徒刑吸收;

  如该被告人犯两罪分别被科以拘役刑和管制刑,则选择拘役刑作为执行刑罚,管制刑被拘役刑吸收。

  理由如下:

  1、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均系主刑,不适用附加刑与主刑并罚时的并科原则。

  2、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系三个不同刑种,不适用同种主刑之间并罚时的限制加重原则。

  3、吸收原则的范例是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为不同刑种,这三种刑种合并执行时即是最重的刑罚吸收较轻的刑罚,这种并罚方法对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并罚时是最有力的借鉴。

  4、刑罚的最终目的是教育和改造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的罪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较易改造。并罚时采取吸收原则能较好地体现刑法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功能。

  二、刑罚的种类有哪些

  (一)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有主刑和附加型两类。其中主刑有以下五种:

  1、管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

  2、拘役。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

  3、有期徒刑。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0年。

  4、无期徒刑。

  5、死刑。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二)附加刑有以下三种: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4、还有驱逐出境。

  三、被判管制怎么执行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已经出台,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