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管制期间怎么减短刑罚

  减刑是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减刑的条件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1、“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2)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4)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5)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3、“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4)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5)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6)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别突出表现的;

  (7)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提请减刑的程序

  1、对有期徒刑罪犯(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减刑,由罪犯所在监区(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呈报名单在罪犯中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提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2、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所在监狱提出书面建议,报请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3、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减刑的结果应当在罪犯中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