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死刑辩护调查取证的规定有哪些

  死刑辩护调查取证的规定有哪些

  死刑,又称生命刑或极刑,它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惩罚犯罪的一种最严厉的刑罚,具有不可挽救的特点。死刑辩护调查取证主要有以下规定:

  辩护律师可以亲赴现场,就现场情况对勘验检查笔录中记载的情况进行核实,进一步审核案内其他证据的真实性。

  在征得人民法院同意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可以向证人、被害人进行调查核实。在征得人民法院同意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可以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对控方证人进行调查核实时,辩护律师应当首先让其书写亲笔证词,然后对证人的亲笔证词进行审核,并制作审核笔录辩护律师应当将控方证人、被害人的亲笔证词、审核笔录、证明证人身份的材料以及录音、录像一并提交法院。控方证人、被害人改变证言、陈述的,辩护律师可以提请法院通知证人、被害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发现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有协助侦破案件、调查证据等行为的,应当及时收集并固定相关证据,或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辩护律师应当及时向被告人近亲属告知退赃的法律意义。经被告人同意,被告人近亲属代为退赃的,辩护律师应当及时收集并固定相关证据,或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积极赔偿、安抚被害人一方而取得谅解的,辩护律师应当劝说被害人一方签署和解协议。

  对于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从轻、减轻处罚的证据材料,辩护律师应当及时向法院提交。

  死刑辩护有哪些注意事项

  死刑案件的辩护最能考验律师的基本素质,由于我国法律对死刑案件的判决越来越慎重,因此对于死刑案件的辩护有很多死刑案件的辩护虽无一定之规,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辩护方案,但下面几个方面一般应考虑到:

  (一)被告人的自然情况(是否成年,妇女是否怀孕或在羁押期间是否有流产情况);

  (二)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是否真实、合法,与本案的关联性如何;

  (三)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合法、齐备;

  (四)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结论及理由是否合理;

  (五)被告人的口供是否受客观条件的影响,是否真实;

  (六)有刑讯逼供、诱供的情况存在;

  (七)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等是否符合逻辑,各证据之间有无冲突;

  (八)被告人有无自首、坦白和立功的情况;

  (九)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是否从犯、胁从犯;

  (十)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或具有防卫的性质;

  (十一)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或过失;

  (十二)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是否达成了协议,如没有,应分析是否存在调解的可能;

  (十三)对于证据不充分的,是否存在诉辩和解和可能;

  (十四)起诉书在法律适用上是否存在问题;

  (十五)有否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的情节,向法庭提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