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追债时伤人是否被判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冷某曾到被告人周*林开设的新东方卫生服务站看过病,二人相识并开始交往。冷某谈到其正在武宁搞开发,需要资金,周*林答应帮忙借钱。至2010年初,冷某欠周*林57万元左右。因大部分钱是从别人处转借来的,被告人周*林在别人找其索债时找冷某索债,没有什么结果。

  2010年2月6日10时许,被害人冷某应约来到新东方卫生服务站与被告人周*林商议经济债务问题,仍然没有达成协议。当日11时许,被告人周*林与被害人冷某走出新东方服务站,周要求被害人冷某即刻想办法归还欠其的款项。二人在青年路247号门面附近发生口角,被告人周*林用拳头殴打冷某下颚,又用脚将冷某踢到在地并踩踏其胸部,致使冷某口鼻流血不能动弹。周围群众拨打报警电话并叫来120救护车,冷某被送往医院抢救。

  2010年3月5日凌晨,被害人冷某经医治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冷某下颚骨多发性骨折并九根肋骨断裂,系受到巨大钝性暴力致使胸腹部损伤合并多器官衰竭、感染性休克死亡。2010年2月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周*林抓获归案。

  法院审判:

  9月9日,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周*林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周*林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莲、冷-锋、冷-坚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18719元。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林以暴力方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由于本案系事出有因,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对被告人周*林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法律规定,被告人周*林还应当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各项经济损失,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