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有哪些特别规定

  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有哪些特别规定

  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有以下特别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一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内设的公安交通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公安交通管理机构下设的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大队(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二条:对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对公安边防部门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公安边防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公安边防部门以地方公安机关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对公安派出所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公安派出所的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