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丈夫去世留下债务,妻子不知也要还钱

  丈夫去世留下债务妻子不知也要还钱

  已逝的配偶生前欠下的欠款,活着的一方是否都要偿还,这是不能一概而论的,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案情:

  丈夫去世了,欠下的债务是不是应该由妻子偿还?在天河开诊所的李*生去世后,一名病患突然找上门来,拿出一张3万元的《借据》,要求李*生的妻子彭女士清偿债务并支付利息。彭女士称,自己对丈夫欠钱一事毫不知情,因此拒绝还钱。最终结果将会如何呢?

  丈夫去世突然有债主上门

  杨某诉称,李*生开办诊所时需要大量资金,陆续向她借了4笔款共计3万元。2009年4月25日李*生写了一份《借据》给她,写明“借到杨某人民币3万元,利息按3分息计算”。该借款是从2000年开始的,中间曾延续多次,并提供了2007年延续借据的复印件。请求法院判令李*生的遗孀彭女士代为清偿债务并支付利息。

  彭女士表示,丈夫李*生是2010年8月间病逝的,她自己婚后就做家庭主妇,没有外出工作,维持家庭收入是靠李*生干活挣钱。她不知道杨某借款给李*生的事情,杨某也没有向她说过。

  彭女士还称,李*生刚开诊所时根本不缺钱,她只见过杨某一次,杨某是李*生的病人,她认为《借据》上借款人李*生签名是冒签的。杨某反驳称,李*生借款,彭女士事后是清楚的,她提交给法院的借条是李*生最后一次确认的借条,之前确认的借条持有复印件,但原件都被李*生收回了。

  口说无凭,彭女士提出鉴定申请。彭女士先提供了申请职业登记注册书上李*生的签名作为鉴定样本,但杨某认为该签名可能是由他人代签的。杨某有广州某医院门诊处方笺上李*生的签名,彭女士也不干了,说这份材料也可能是伪造的。

  2011年4月,法院根据杨某的申请到李*生以前供职的医院调查取证,财务室工作人员却告知,相关资料已全部被彭女士的儿子阿-强先一步取走了。事后,阿-强承认拿走了签名,他说“原来拿走是想拿去作鉴定,后来就找不到了”。

  律师分析:声称不知欠钱不能作依据

  是不是没法鉴定了,就不能确定借据的真实性呢?天河区法院一审判决写道:“彭女士对《借据》真实性有异议,应承担提供相应反驳证据的举证责任,向鉴定机构提供用作比对的有李*生亲笔签名的样本材料,根据一般常理,彭女士作为配偶也应具备提供比对样本资料的举证能力。现彭女士在取得可作为鉴定比对样本的资料后,未向法院提供上述资料,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法院支持了杨某的说法,确认《借据》的证明力,并对上面所载事实予以采信。

  此外,彭女士声称不知道李*生在外面借了钱,是不是不知道就不用还了?法院判决考虑了四个要点:首先,李*生所负杨某的债务发生在其与彭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第二,彭女士婚后就没有外出工作,维持其家庭收入是靠李*生干活挣钱;第三,李*生的收入来源主要是经营诊所,在经营过程中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借款亦合乎常理;第四,杨某与李*生及彭女士均相互认识,且曾到过彭女士住所。

  据此,法院认定涉案债务属于李*生与彭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遂判决彭女士向杨某清偿借款3万元及利息。此后,广州市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律师提示:已逝配偶债务并非都要承担

  已逝的配偶生前欠下的欠款,活着的一方是否都要偿还,这是不能一概而论的。**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司*懿律师指出,配偶的债务要不要还,怎么还,哪些不用还,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

  首先,债权人追索的债务必须是合法的,如果是非法的债务,则一律不需要承担。哪些是非法债务呢?比如丈夫生前有嗜赌、借高利贷、包养二奶等行为,擅自借了巨额借款供个人使用,妻子则无需对这些借款负责。但是当事人提出这一主张,必须举证证明。第二,偿还配偶的欠款,以其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借款。超过遗产之外的债务,另一方也不需要承担。

  但是,“不知情”并不是一个不承担债务正当的理由,而且即使夫妻双方私下约定“各自借款各自偿还”,对于债权一方的第三人也是没有效力的。除非借钱的时候,债权人知道借款人的配偶不承担责任,并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否则债权人可以起诉借款人的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