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债权让与的内部效力怎么样

  1、法律地位的取代。债权让与生效后,在债权全部让与时,该债权即由原债权人(让与人)移转于受让人,让与人脱离合同关系,受证人取代让与人而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但在债权部分让与时,让与人和受让人共同享有债权。

  2、从权利随之移转。根据民法学原理,主债权发生转移时,其从权利原则上应随之一同转移。为此,《合同法》第81条规定,债权人让与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随同债权转移而一并移转的从权利包括:(1)担保物权;(2)保证债权;(3)定金债权;(4)优先权(例如职工工资的优先受偿权等);(5)形成权(如选择权、催告权等);(6)利息债权;(7)违约金债金和损害赔偿请求权。从权利随之移转是一般原则,但专属于让与人自身的从权利并不随之转移。

  3、让与人应将债权证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让人,并告知受让人,并告知受让人行使合同权利所必要的一切情况。对此《合同法》虽然未作规定,但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该义务构成让与人的从给付义务,其中有关的债权证明文件包括债务人出具的借据、票据、合同文书、来往电报书信等。应告知受让人主张债权的必要情况,一般指债务的履行期、履行地、履行方式、债务人的住所、债权担保的方式以及债务人可能会主张的抗辩等。此外,让与人占有的债权担保物,也应全部移交受让人占有。

  4、让与人对其让与的债权应负瑕疵担保责任。由于债权让与本身即为一种合同,因而当转让债权为有偿时,在瑕疵担保责任问题上可准许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5、债权多重让与的法律效力,即让与人将债权让与给一人之后,又就同一债权重复让与给其他人,由此引起的债权让与合同的效力和债权的归属问题。对此,通说认为按照以下规则处理:有偿让与的受让人应当优先于无偿让与的受让人取得权利,全部让与中的受让人优先于部分让中的受让人有取得权利;已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让与优先于未通知的债权让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