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民法典债权转让的生效条件有哪些呢

  一、民法典债权转让的生效条件有哪些呢

  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

  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

  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

  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例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

  不作为债权。例如,竞业禁止约定;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例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让与;

  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例如已经产生的利息债权可以与本金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让与。

  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禁止相对方转让债权的内容,该约定同其他条款一样,作为合同的内容,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种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能转让。

  3、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4、债权的让与须通知债务人。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的一个必备条件。因为没有通知,原合同对方当事人无法知道转让人对合同权利义务进行转让。转让通知应送达对方当事人。

  5、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法律规定办理债权转让必须经过批准、登记手续的,如果不履行相应手续,债权转让无效。

  二、相关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转让通知】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七条【债权债务终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