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企业怎么应对求职欺诈

  求职者在求职时,也会出于多方面考虑提供虚假信息,如不慎重审查,也会对企业劳动关系的管理带来负面影响。企业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要注意以下几方面的审查:

  第一,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该劳动者与任何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并让其保证愿为此承担不实的责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第5条第3款规定企业不得招聘未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为此,企业在招聘时,既要劳动者保证其提供身份证的真实性;同时企业应有审查检验的记录并让劳动者签名确认;

  第二,学历证。根据《劳动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应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虽然企业一旦发现劳动者有此类欺诈行为即可主张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效,但因依法只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和人民法院才有权对此予以确认,故因此而产生的诉讼成本以及欺诈求职者离职后所造成的损失也将对企业劳动关系的正常运行产生不良影响。

  劳动合同具体包括哪些条款

  劳动合同是企业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基本方式,目前,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一般都要求企业与劳动者签订作为示范文本的《XX市职工劳动合同》,但这份合同因内容比较大众化,没有也不可能考虑到每个企业的特殊情况;故在合同的内容上应增补、细化一些条款或另行签订单独协议,具体包括这样一些条款:

  1、试用期条款。

  关于试用期,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对于试用期的长短,劳动法规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劳部发[1996]354号文有更具体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另外,根据有些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企业可以调换其工作岗位,再行规定试用期。

  2、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竞业限制条款。

  这种保密约定通常适用于劳动者在任职期间,其内容一般包括:第一、企业商业秘密的范围,建立商业秘密授权使用、知情制度和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第二、保密期限。约定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应履行附随保密义务,在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离开企业的仍负有保密义务;第三、劳动者因违反该义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第四、对于特殊或关键岗位的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劳动者提出辞职后的一定时间内调整其工作岗位的相关内容,以保护企业商业秘密。

  3、工作职责条款。

  目前所使用的示范劳动合同关于工作任务的规定非常简单,而工作任务又是合同中非常重要的内容,它表明劳动者的职责,也是衡量劳动者是否能胜任工作的参考依据。笔者就曾办过一件因保安队长职责规定不明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当然,这并不是说对每个劳动者都要补充这个内容,但对于一些重要岗位应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