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劳动报酬产生的争议要提供哪些证据

  王某2007年6月到某技术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年底,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关系。但2008年1月,王某就提出申诉,称在入职时双方约定的月工资标准为5000元,但该技术公司实际每月只支付了2000元工资,且该公司承诺在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将工资的差额部分一并发放,故要求技术公司支付2007年6月至2007年12月月工资差额部分。庭审中,技术公司否认双方约定过5000元的月工资标准,并拿出了王某每月签字领取2000元的工资表以证明王某月工资标准为2000元。王某则提供一份与该公司总经理的对话录音,其中清楚地显示双方入职时约定的月工资标准的确是5000元。在事实面前,技术公司不得不低下了头。本案经仲裁委调解,技术公司支付了工资的差额部分。

  【案例简析】

  本案的案情比较简单,值得一提的是李某具有良好的证据意识。结合本案而言,很多人都知道因减少劳动报酬产生的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但必须注意前提是有减少劳动报酬的事实。该技术公司提供的工资表确能证明李某每月领取的工资标准,如果庭审时李某未能拿出那份录音证据,就不能证明该公司存在减少报酬的事实。正是李某确实理解了证据的重要性,并且积极主动地收集了证据,才扭转了自己的不利地位。所以,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不但要牢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更要牢记证据是认定事实的基础,它是您身边无形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