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竞业禁止纠纷是否需劳动仲裁

  一、竞业禁止纠纷是否需劳动仲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竞业限制纠纷”属于二级案由“劳动争议”之下的第三级案由。《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第2款规定,因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鉴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明确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所以如果发生竞业禁止纠纷,应当先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关于“竞业限制”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23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24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以上就是关于“竞业禁止纠纷是否需劳动仲裁”的全部内容,需要提醒广大劳动者的一点是: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到与其原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就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即使并未造成原单位的客户流失、构成强有力的竞争、造成实质影响等后果,也仍需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到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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