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劳动仲裁追加第三人

  劳动仲裁追加第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厉害关系的第三人,可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通过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已经开始的仲裁程序中,如果第三人认为其对争议案件的标的享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认为仲裁庭即将作出的仲裁裁决将影响他的权利义务,那么,该第三人可以向仲裁庭表明其同意接受仲裁庭审理的意思,从而加入到仲裁程序之中。当然,第三人的申请并不代表其一定能进入仲裁程序,只有当仲裁庭对第三人的申请、包括申请理由和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并表示同意后,第三人才能加入到仲裁程序中来,否则,其只能以其他方式(如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在实践中,当仲裁庭在审理仲裁案件时,如果发现争议案件直接涉及到了第三人的实体权利,从公平原则出发,仲裁庭应当将此情况通知第三人,并告知其有申请参加仲裁的权利,第三人在收到通知后是否申请,由其自主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