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仲裁员6种行为被禁
上海市劳动仲裁员6种行为被禁
被明令禁止的6种行为是:
1、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徇情枉法;
2、非经允许不得对外透露案件处理情况;
3、不得故意拖延办案、玩忽职守,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4、不得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5、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6、不得在任职的仲裁委员会担任仲裁案件的代理人。
据悉,申请仲裁员资格者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满3年,或从事相关工作满5年。工会和用人单位方面推荐的人员申请仲裁员资格,应当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相应法律专业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