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劳动仲裁案例1

  [处理]根据王某申诉书中所述情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王某与服装公司因工资支付产生争议,应自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后60日内提出。王某曾到信访部门反映此事,服装公司于2月15日作出答复,无法支付工资,应认定2月15日为双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但王某于6月10日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已超过60日的申请期限,故于6月15日做出了不予受理决定书。

  [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今年9月1日将在我市正式施行的《青岛市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还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法定申请期限提出申请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本案是劳动仲裁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一种情况,当事人明知自身权利受到侵害,但在超过申请仲裁法定期限后才提起申请,又举不出遭受不可抗力的情形或其他正当理由,仲裁机构只得做出不予受理决定,从近年来劳动争议受理情况看,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中每十起就有一起超过法定仲裁申请期限,因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当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要及时循定法程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