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仲裁员选择的范围有哪些

  仲裁员选择的范围:

  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三条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

  (二)工会的代表;

  (三)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仲裁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