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集体劳动争议应消失在萌芽状态

  集体劳动争议应消失在萌芽状态

  其实自2009年起,我国因劳资纠纷而发生集体争议时有发生,并多有多发趋势,例如罢工、怠工、集体上访、请愿、集体示威等,近有**保定棉纺厂签名职工沿着国道徒步进京旅游事件,远有**汽车员工因不满工资低福利差自发采取罢工形式要求,最终导致广-本,东本4家在华整车组装厂都停产,每天产值损失超过2.4个亿。鉴于集体劳动争议对资方以及对社会的破坏性,沈*倜律师认为,其实很多集体劳动争议都是可以消失在萌芽状态的,传统劳动者维权意识较弱,维权能力不强,当权利收到损害时,倾向于采取忍气吞声或者被动恳求的方式解决,但现在我国劳动法律不断健全,普通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普遍增强,维权意识由被动转向积极主张。用人单位应树立起危机意识,设立相应的劳动争议反应机制,在集体争议萌芽状态对其给予充分的重视,才不会在事态发展到不可控制的情况下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给企业造成损失。

  以笔者2012年所参与的某集体劳动争议为例,最初只有12名员工因为工厂搬迁导致工作地点变化要求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个人的诉求加在一起不足30万元,但资方对于这12名员工的诉求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成为压倒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全工厂600名工人大罢工,要求涨工资,罢工造成的损失是每天上百万美元。

  集体劳动争议由于涉及的人数多,对企业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对社会的影响远远大于个体劳动争议,如果不能及时得到妥善的及解决,更有可能会造成社会动荡,对社会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因此,集体劳动争议应当消失在萌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