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农转非退休职工补贴纠纷不属劳动争议

  我二姨原是北京郊区一农民,上世纪八十年代因征地,其户口改为农转非,她被安置到一家建筑企业工作,后来到年龄后办理了退休手续。前些时候,她因工资标准和生活补贴不合理到法院提起诉讼,却被驳回,理由是不属于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工资、生活补贴属于职工的个人利益,而我二姨又与这家建筑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怎么就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呢?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属于仲裁部门受理的劳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由此来看,您二姨农转非后虽与那家建筑企业存在劳动关系,但因其工资标准、生活补贴要依据当时的国家政策、行政法规来确定,因而它不属于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所以您二姨的诉讼被法院驳回合理合法,并不无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