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拒发年终奖合理吗

  王女士被中国**出*社派到中国**书店工作,工资由出*社发放。她称,依据其经理签名的奖金核算表,她可拿到2007年年终奖金、2008年上半年奖金、2008年年终奖金共4万余元,但出*社未支付这部分年终奖。她提起劳动仲裁,东城劳动仲裁委裁决出*社如数支付奖金。出*社不服,于今年7月起诉至法院,称王女士所在的书店严重亏损,按规定不再发放奖金。

  法院审理认定,按照出*社的工资改革方案,每年制定奖金管理办法。但出*社未出示2007年及2008年的奖金管理办法,该社仅凭员工工作任务及经济效益的完成情况确定奖金,并拒付王女士奖金,缺乏依据。法院一审判决出*社向王女士支付4万余元奖金。一审宣判后,出*社提起上诉,但再遭败诉。据悉,曾在该出*社工作的刘女士遭遇也很类似,法院判决她将获得未支付的年终奖3万余元。

  审理法官表示,我国法律对年终奖并无特别规定,如果劳动合同里、单位规章制度没有规定年终奖,劳动者很难通过法律途径要回自己的辛苦钱。虽然年终奖也算工资组成的一部分,但在审判实践中很难适用“同工同酬”这一原则。法官建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最好将各类奖金都予以明确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