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民法典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登记是什么

  一、民法典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登记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三百三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中承包人有什么权利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关系中,承包人享有以下权利:

  (1)占有承包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人有权从集体组织取得一定数量、质量、位置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这是承包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

  (2)使用承包的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独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3)收取承包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的收益,并取得依约定数额向发包人支付收益后所余收益的所有权。公民个人的承包收益,可以继承。

  (4)转让承包经营权,这是承包人对其承包权的处分,一般是承包人无劳动力或转营他业而将承包的土地转包。转让承包经营权的收益应归承包人所有。

  (5)承包人承包土地以后,仍有权按集体组织规定的制度使用集体组织所有的农林设施,如灌溉设施、农机具等。

  (6)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