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民法典的地役权的设立与登记有哪些规定

  一、民法典的地役权的设立与登记有哪些规定

  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而进行的地役权设立登记。

  1、地役权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护照》、《军官证》等身份证明;

  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及法定代表人等身份证明材料;

  (3)、《房屋所有权证》;

  (4)、公证后的地役权合同;

  (5)、其他必要材料。

  2、办事程序:

  (1)、申请人到登记大厅测绘窗口进行测绘;

  (2)、申请人到登记大厅抵押预告登记窗口交验证件及所需材料,办理登记受理手续;

  (3)、申请人到登记大厅收费窗口缴费;

  (4)、按领证单领证日期持身份证、领证单到产权登记大厅发证窗口领取地役权登记证明。

  3、收费标准:

  (1)、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2)、交易手续费:住宅3元/㎡,非住宅8元/㎡。

  4、工作时限:10个工作日。

  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不动产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一)设立地役权的形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二)地役权登记效力: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地役权的期限: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限。

  (四)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五)地役权的效力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地役权的抵押: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七)地役权的变动:

  1、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2、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二、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七十五条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第三百七十六条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