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民法典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有哪些规定

  一、民法典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人,有权依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二、农村土地承包是给个人还是给家庭

  如果是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它方式承包的,那么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则属签订承包合同的一方享有,即采取其它承包方式获得承包经营权的,其应属于个人所有。

  不过,不管是给个人还是给家庭,承包方都要承担下面的义务: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另外,在承担相应的义务的同时,承包方还享有下面的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另外,承包的时间也是需要注意的,土地承包期限有以下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