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台商直接收购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设立合资公司的案例

  某电子仪器厂是50年代成立的大型军工骨干企业,其产品、技术、品牌在国内市场具有一定实力、优势和知名度。但在当前经济全球化、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下,传统国有电子企业面临现代企业制度、先进管理模式和资本运作方式的严峻挑战。为寻求国有企业生存发展出路,开拓国际市场,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并盘活存量资产,京-方上级于2001年着手对该厂进行重组改造试点,拟与某台商联合发起组建合资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预计投资总额8000万美元,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其中京-方49%,台-方(专门为此次投资而在开曼群岛注册的一家离岸公司)占49%,另外三家小股东占其余2%。经依法评估,京-方现有总资产数亿元人民币,以此作为合资股份公司总股本,台-方通过原值收购其中49%拥有合资公司相应比例的股权。2002年合资各方最终签署了股权收购协议、合同章程等重要法律文件,作为改制重组的规范依据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主要报批材料。京*厂注销后原有债权债务及员工安置均由新设立的合资公司负责。重新组建后的新公司将引人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实行股份制合资经营,为本市电子信息产业吸收外资购并重组进行了开拓性的有益尝试和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