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先履行抗辩权的消灭情况

  一、先履行抗辩权的消灭情形

  先履行抗辩权依存于合同的履行效力,不可能永久存续。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消灭情况如下:

  (1)当先期违约人纠正违约,使合同的履行趋于正常,满足或基本满足另一方的履行利益时,先履行抗辩权消灭。

  (2)行使履行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及时恢复履行,否则构成违约责任。

  (3)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无效果时,可根据法定条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4)合同解除,视合同自始无履行效力,使依合同产生的先履行抗辩权消灭。

  (5)合同撤销,履行效力消灭,也无履行抗辩权可言。

  (6)合同无效,无履行效力,不产生先履行抗辩权,但可产生权利不成立或消灭的抗辩权。

  二、什么是先履行抗辩权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先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些都是它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处。

  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先期违约的抗辩。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首先违约,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违约的抗辩,亦即对先期违约的抗辩。

  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违约的抗辩,这使其区别于权利消灭的抗辩。权利消灭的抗辩是因合同履行效力消灭,当事人享有的拒绝履行的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