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哪些属于交叉违约行为

  哪些属于交叉违约行为

  交叉违约是指如果合同项下的债务人在其它合同或类似交易项下出现违约,那么此种违约也将被视为对本合同的违约,本合同的债权人可以对该债务人采取相应的合同救济措施。

  交叉违约条款能够有效地起到“预警”作用,使得当事人根据对方在其它协议项下的不履行之事实判断对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履约能力。如果对方当事人在其另外一个交易项下未能履约,很可能就陷入财政困境,履约能力成为疑问,本协议的债权人会强烈地倾向于终止与该对手继续进行交易;同时,通过交叉违约条款,本协议项下的债权人得以参与到对方当事人因在其它协议项下违约而导致的谈判中去,从而使自己不至于比其它的债权人处于更加不利的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借款以及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收取借款的后果】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