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煤矿逾期付款被判承担巨额违约金及律师费

  富源县营上镇××煤矿为购买矿用物资,先后与富源县××矿山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多份《购销合同》。上述合同对违约责任均作出约定:若买受人富源县营上镇××煤矿逾期付款,应自欠款之日起每天按所欠款项的0.1%向出卖人富源县××矿山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并同时承担富源县××矿山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为追收欠款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合同签订后,富源县××矿山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如约向富源县营上镇××煤矿交货,但富源县营上镇××煤矿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经双方结算,富源县营上镇××煤矿累计下欠富源县××矿山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015809.88元。

  富源县××矿山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本律师作为代理人,代理其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富源县营上镇××煤矿,要求富源县营上镇××煤矿支付下欠货款及违约金984190.12元、律师费73500元。

  经审理,法院根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衡平,依据本案实际情况,确定富源县营上镇××煤矿承担违约金230000元。另根据契约自由原则,支持了富源县××矿山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富源县营上镇××煤矿支付律师费73500元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