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买房时如何区分“定金”和“订金”

  网友提问:

  我最近看中了一块楼盘,因为地段好而十分火爆。我想买又有点犹豫,所以决定先认筹,以便抢到购房的名额。可售楼部的人跟我说,如果确定要买这套房,就要先付一笔定金,而且还嘱咐我,如果最后不想买了,这个钱是不会退的。为什么不能退呢?我看我邻居买房的时候,也先付了一笔钱,但是后来又不买了,别人一样把钱退了啊。

  律师解答:

  这位朋友想必是混淆了“订金”和“定金”两个概念。如果购房者交付的是“定金”,依照法律,的确不可以随便要求退还。但是,如果交付的是“订金”,不再想买这套房时,则是可以要求退还这笔钱的。

  定金是一种法定的担保形式,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定金需要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合同担保,以确保各方订立合同或促使合同义务人履行义务,保障权利人的权利能够得以实现。根据“定金罚则”,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义务,则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义务,则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民法典》以及《民法典》,“定金”作为合同履行的金钱担保普遍存在于买卖合同关系中,有着严格的法定条件:

  1、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

  2、定金必须实际完成了交付;

  3、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总额的20%。

  订金并非专门的法律概念,司法实践中一般将其视为预付款。如果购房者不想买房了,是可以要求退还订金的,同样的,如果卖方不履行义务也不用双倍返还订金。但这并不是说违约方无需赔偿,具体赔付还需视情况以及协商结果而定。

  此外,根据《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订行为的通知》,开发商收取的订金数额应当在总房价的千分之五以内。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后,订金应当即时返还或抵充房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