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债务间接清偿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债务间接清偿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一)须有旧债务存在。

  间接清偿系以清偿旧债务为目的而负担新债务。因而间接清偿是有因行为,故应有旧债务存在,间接清偿合同才能有效成立。倘若旧债务不存在或无效或被撤销时,则为间接清偿合同之成立原因不存在或不合法,新债务自然不成立。此种情况下,如果债务人已履行了新债务,可依不当得利之规定,请求返还。

  (二)须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一致。

  间接清偿为合同行为,故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负担新债务以清偿旧债务之意思表示。当然,债务既然可以由第三人清偿,自然也可以由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间接清偿合同。如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自愿承担原债务人的债务,但其新债务与旧债务的主要内容相同时,则仅成立债务的转移,只有第三人承担的新债务与旧债务异其要素时,才成立间接清偿。

  (三)须新债务与旧债务之内容异其要素。

  新债务之给付内容、种类必须合法确定而且可能履行,固不待言,而且给付之要素必须与原债务不同。比如,对应支付金钱之债务换立借据,变更履行期限,或者变更履行地、给付数量等,均非要素变更,不属间接清偿,而如约定以物品抵算,因为已变更了债之客体-标的这一要素,故属间接清偿。同样,约定以对第三人享有之债权让与给债权人,因属以债权清偿金钱债务,自然也属间接清偿;约定由债务人开具支票清偿债务时,由于支票亦只是一种权利凭证而非金钱,因而亦属间接清偿。

  在间接清偿,新债务与旧债务之不同给付未必具有相等价值,即便债权人接受债务人履行新债务所获得的价值小于旧债务,在新债务履行后,旧债务仍然全部消灭。当然,如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又当别论,当事人自可依法主张,使间接清偿合同失去效力。

  债务间接清偿的效力

  (一)在间接清偿,如新债务不履行,旧债务并不消灭,所以旧债务之担保等从债务自亦继续存在。这是因为当事人签订间接清偿合同,系以清偿旧债务为目的,换个角度说,即是债务人对旧债务的确认,因而,如间接清偿合同系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则旧债务之诉讼时效即应中断、重新起算,合同如仅系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则旧债务之诉讼时效不中断。

  (二)间接清偿合同成立后,新债务当然成立。但此新债务并非旧债务的继续,而是异于旧债务之另一个债务。因此,关于旧债务之抗辩,在新债务不得主张,此点应该是债权人接受间接清偿主要的利益所在,因为债务人不得以关于旧债务的抗辩对抗债权人,债权人在间接清偿更容易实现债权。

  (三)新债务之清偿期未届至之前,债权人不得行使旧债权,只有新债务不能履行,或无效或被撤销时,始能就旧债务请求履行。因为虽然债权人有两个债权,但债权人既已同意债务人以新债务清偿旧债务,即对债务人负有一定义务,也就是说,应先自新的、独立的债权寻求满足,债务人如履行了新债务,则等于同时履行了旧债务。

  (四)新旧债务如均已届清偿期,则因新债务不履行时,其旧债务并不消灭,债权人自然可以请求履行新债务,亦可以请求履行旧债务。债务人如履行新债务时,旧债务随同消灭;反之,如债务人履行旧债务时,新债务失去了存在的原因亦随同消灭。

  (五)如间接清偿合同系由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则债权人是行使旧债权还是行使新债权,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