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父母过世债务如何清偿

  父母过世债务如何清偿

  我爸爸生前是一家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虽然是该公司的员工,但属于挂靠性质,就是承包项目自己当经理组织队伍干工程。今年元旦时,他因遭遇车祸而意外死亡。

  我和妈妈在清理爸爸遗物的过程中,发现一份2007年12月的对账单,账面流动资金有20多万元。在对账单上,爸爸在旁边注明了欠款人(单位)和借款人(单位)。我们统计了一下,未要回的工程款约80万元。另外,还有外欠债务约70多万元。后来,我们把那张存有钱的卡也找到了,里面确实就是20多万元。但那些别人借钱时的欠条我们都没有找到,同样,来要债的人,也提供不出我爸爸写的欠条。很可能当时都是凭借信誉、口头借款的。

  现在我和妈妈遇到的问题是,爸爸出了意外后,那些欠他债的没有一个承认的,但那些讨债的人却蜂拥而至。我和妈妈不知道该怎么办。我们也不想继承什么遗产,只是希望债务和债权能够平掉就行了。目前我们家里就一套房子,我和妈妈住着,户名是爸爸和妈妈两个人的。

  我想请问一下:我爸爸的这些债权和债务应该怎么处理如果欠爸爸债的人硬是不承认,我们能不能要回那些钱同样,如果我们也不认可,那些要债的是不是不能追讨那些钱另外,我爸爸的债该不该我们来还、会不会影响到我们目前的家庭积蓄和房产

  首先,由于爸爸是承包工程的项目经理,因此首先应该明确这些债权债务,是爸爸个人名下的债权和债务,还是属于你爸爸经手而事实上是所在建筑公司的债权债务这两个不同的问题。如果属于后者,那么该债权债务与你爸爸无关。建议持对账单与你爸爸所在单位联系,以便明确爸爸这些债权债务的性质。

  其次,如果是爸爸个人名下的债权债务,作为法定继承人,你和你母亲均有权向有关债务人主张债权,同时也有义务履行相关债务。如果爸爸的债权有确实证据证实,哪怕对方口头不认可,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回。同样道理,如果爸爸欠下的债务,对方若有确实证据能够证实的话,债主也同样能够依法讨要的。

  还有一点,爸爸的债务属于为家庭的共同利益所形成的债务,因此,爸爸去世后应由法定继承人即你妈妈和你共同偿还,除非你们放弃继承。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就完全有权不偿还其生前所欠的合法个人债务。

  如果你们要继承遗产,那么同时需要承担债务,而在承担你父亲遗留的债务时,不可避免会影响到现有家庭财产。但需要说明的是,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遗留的债务并不负担无限责任,而仅在其所接受的遗产的实际价值内,负责清偿应当交付给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债务。这就是《民法典》实行的“限定继承”。在继承人以被继承人遗留的全部财产抵偿债务后,无论债务是否已清偿完毕,继承人都没有义务以自己所有的财产继续清偿,除非继承人本身自愿。

  债务清偿原则

  债务清偿是企业债务运动即借债一用债一还债中的必然现象和重要环节。企业要开展好负债经营活动,必须摒弃我国目前企业之间不正常的债务拖欠现象,遵循在债务清偿中应当遵循的一些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也称实物履行原则,是指债权人、债务人必须严格依约规定的标的完成各自应履行的义务。在合约的履行中,不能以其他标的物代替合同的履行。不能用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方法代替合同的履行。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证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当然,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不能实际履行时,也可酌情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

  (2)全面履行原则,也称适当履行原则。债务人必须依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来履行债务,而不得随意提前、迟延或更改履约方式。这样,可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3)协作履行原则。债权债务当事人双方要团结协作、互相帮助、共同努力,履行各自应尽的责任,保证合约的履行。

  (4)强制履行原则。债务人对到期债务不偿还,而又不属于例外责任的,执法机关可以强制其履行,直至其破产清算。这样可促使企业强化经营管理,增强法制意识,有效地避免“债多不愁”的不正常现象。

  (5)履行的效益原则。指债务人在法律规定及债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可合理选择偿债期限与方式,做到于人于已有利或于人无损、于已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