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私下和解对保险代位权有无影响

  私下和解对保险代位权有无影响

  私下和解对保险代位权有影响。

  保险人得约定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就其责任所为之承认、和解或赔偿,未经其参与者,不受拘束。但经要保人或被保险人通知保险人参与而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无故迟延者,不在此限,在签订保险契约当时便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在当事人谈和解时在场,否则可以不受双方和解内容拘束。因此我们提醒您,在车祸发生后,应迅速与您的保险公司联络,在和解时最好让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在场,千万不要等到和解完毕才告知保险公司,事实上,保险公司人员对于车祸案件的和解流程颇有经验,事前向他们请教,也能避免您在和解当时吃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