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房屋转移登记是否受时效的限制

  一、房屋转移登记是否受时效的限制

  房屋交付以后,请求办理过户登记不应受诉讼时效限制。

  尽管民法典明确规定,物权具有法定性,不动产物权的转移、变更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当事人请求办理过户登记没有产权为依据,只是基于合同的约定,似乎适用以债权为保护目的更恰当,但那只是纯粹的法律逻辑判断思路。从价值判断的角度来讲,如果在房屋已经交付的情况下,登记过户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将会对债权人造成重大的不公,有违民法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例如,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房地产开发商通常无法及时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房屋买受人往往居住房屋数年,才有可能办理登记手续。如果一概适用诉讼时效,会极大损害房屋买受人的利益,造成社会的不公正。在法律的逻辑判断与价值判断出现矛盾时,按照法律解释方法的一般原理,应当放弃逻辑判断,而采价值判断。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倾向性意见也认为:如果已经将房屋交付买受人,买受人亦已实现对房屋占有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移转房屋所有权、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属性,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二、关于物权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五条【物权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