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民法典的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限制有哪些规定

  一、民法典的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限制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地上的房屋一并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八条【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限制】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二、土地使用权抵押办理

  (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登记及抵押变更登记

  1、除国家机关、公益设施外,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国有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3、村镇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涉及所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4、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必须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基础。若土地登记的内容与实际不符,应先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再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按份共有的土地,应按各占土地的比例,进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将土地分摊给各土地使用者后,才能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5、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该土地上的房屋等附着物同时抵押。

  6、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登记时,抵押人必须与经依法登记确认的土地使用者一致。抵押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合法组织或者自然人,企业法人等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不能办理抵押登记。

  7、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必须经土地所有者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