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房地产抵押(抵押权登记)

  房地产抵押(抵押权登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申请登记程序:

  提交资料(东三楼抵押窗口)—交费领证(东三楼抵押窗口)。

  二、登记提交资料:

  1、南京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2、房屋所有权证;

  3、国有土地使用证;

  4、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查验原件);

  5、借款合同(主债合同);

  6、房地产抵押合同(一式三份);

  7、经过公证的委托书(申请人不能亲自到场办理时出具);

  8、房地产价值证明材料(评估报告或抵押房地产价值协议书);

  9、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查验原件);

  10、法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查验原件);

  备注:

  1、第9、10项为单位申请登记时提交,单位所提交的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2、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在二楼商务中心领取。

  三、收费标准:

  1、住宅:登记费:80元/套;

  2、非住宅:登记费:550元/基本单元;

  工业企业按330元/基本单元。

  四、工作时限:

  自登记受理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