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东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原告(被上诉人):**万泉河黄酒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上诉人):符*浪,男,1963年2月生,汉族,琼海市人。

  审级:再审。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琼海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大经;审判员:黄*海、王*映。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冠;审判员:陈*燕;代理审判员:蔡*武。

  二审再审法院: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文和;代理审判员:韩*冰、韩*定。

  再审终审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卢-芒;代理审判员:程*平、张*菊。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7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10月5日。

  二审再审审结时间:1999年8月10日。

  再审终审审结时间:2000年4月20日。

  一审诉辩主张

  原告**公司诉称:符*浪在合同签订后交付人民币30万元给**公司,余下的30万元以按揭贷款方式给**公司。同年4月10日,**公司将房屋交付给符*浪管理使用,符将该房屋使用。同年10月4日,**公司办好符*浪的房屋产权证。同年11月4日,符*浪夫妇同**公司一道申请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合同手续。由于国家政策的原因,建-行贷款及申请未获批准,按揭贷款无法办妥,符*浪所拖欠的购房款30万元未能支付,经原告多次索付未果。原告要求被告付清房款30万元及利息2万元、逾期付款滞纳金和诉讼费。

  一审事实和证据

  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告**万泉河黄酒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符*浪于1996年3月9日签订《代理兴建房屋合同书》一份。约定的主要内容有:1、房屋建筑面积272平方米,价值人民币60万元;2、符*浪须在4月10日前交款人民币30万元,余下的30万元以按揭贷款方式付给**公司,但原告必须在交房后一个月将房屋产权证交被告,由被告符*浪用此房产证等作为抵押物,向建-行贷款,原告协助办理。3、房屋移交时所应办理的产权契证等手续费用由**公司负责承担。4、符*浪交齐按揭手续,超过30天后,**公司应无条件将房屋交给符*浪。同年4月10日,**公司将房屋交付给符*浪管理使用,符将该房屋使用。同年10月4日,**公司办好符*浪的房屋产权证。同年11月4日,符*浪夫妇同**公司一道申请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合同手续。由于国家政策的原因,建-行贷款及申请未获批准,按揭贷款此事无法办妥。符*浪所拖欠的购房款30万元未能支付。经原告多次索付未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