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颁发单位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颁发单位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所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

  1、交易中心接到交易申请材料后,对双方的交易行为进行验证、审核,符合转让条件的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批准后由交易中心主持交易双方签订《交易成交确认书》和《转让合同书》。

  2、受让方按合同规定缴付地价款和政府有关税费;

  3、地价款交齐后,交易中心将交易材料移交市国土资源局,受让方按有关要求办理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手续,核发土地使用证。

  办理公开交易程序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前期工作

  1、申请转让方凭有关权属证明材料到交易中心提出转让申请;

  2、对改变用途的或规划条件的,需报市规划部门批准;

  3、交易中心初审后,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

  4、批准后,交易中心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并对交易底价、交易条件等进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