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上市股票发行数量

  一、公司上市股票发行对数量的要求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首次上市发行股票时,股票发行的数量应该由发行人股东大会作出决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发行人股东大会应当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决议,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对象;

  (三)发行方式;

  (四)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

  (五)募集资金用途;

  (六)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七)决议的有效期;

  (八)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九)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对象;

  (三)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

  (四)募集资金用途;

  (五)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六)决议的有效期;

  (七)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八)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二、公司上市条件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5、公司在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满足上述条件可向国务院证券管理审核部门及交易所申请上市。

  根据《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板上市条件为: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