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农民工享受新农养老险待遇能否妨碍工伤认定

  农民工享受新农养老险待遇能否妨碍工伤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以及《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结合以上两部司法解释、政府规章的立法本意可以看出,如果劳动者已经享受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那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只能构成劳务关系,而不能形成劳动关系,进而不能予以工伤认定和享受工伤待遇,因为,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否则只能按照一般的人身损害予以赔偿。而现实生活中,因工伤获得的待遇补偿,特别是金钱补偿往往要比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所获得的金钱补偿要高。就目前而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不属于我国《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养老保险范畴,理由如下:

  其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障能力弱,基本不具备养老的功能。20世纪80年代以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主要以家庭养老为主、集体保障为辅,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仅仅负责“五保户”的供养。但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逐渐深入,各地纷纷建立和完善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同时也加大了对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财政补贴,提供农村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2010年我国《社会保险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但是,目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其中较为突出的就是待遇水平低,保障能力弱。农村养老保障的基本模式仍然是坚持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保险相结合。从以上数据对比可以看出,重庆农村居民每月80元的养老金是无法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更不用说养老了。因此,就目前而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不能足以承担起农村居民的养老,并不是一种完整意义上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其二,目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没有纳入社会统筹的范围。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农村养老保险是指以农村非城镇户籍的居民为保险对象的养老保险制度。从以上概念分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着明显差别:一是保障对象不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保证城镇就业群体,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保障的是农村居民群体。年满16周岁(不包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二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法律、法规所强制性实施的,雇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都必须按照规定缴纳费用,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强调的是自愿原则,是农民自愿参加的,虽然有政府加以引导,但不得强迫命令。三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有弹性,农村居民可以根据自己需要选择缴费档次,多交多得,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则是有规定的缴费比例、支付标准等。四是筹资结构不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主要筹资方是用人单位,虽然个人也缴费,但用人单位缴纳的是大部分,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要供款方是政府,政府给予老年人基础养老金,同时对中青年的缴费也予以补助。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第二十一条规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由此可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没有纳入社会统筹的范围。

  但值得注意的是,近日国务院决定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随之将是《社会保险法》的修订。一旦《社会保险法》将农村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纳入社会统筹的范围,农村居民享受与城镇居民一样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那么此时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按劳务关系来处理,即不能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