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是怎样的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是怎样的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3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4级。

  (3)单手或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4)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2、长期中度呼吸困难。

  3、心功能长期在Ⅱ级。

  4、中度肝功能损害。

  5、各种疾病造瘘者。

  6、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8、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30度。

  9、双耳听力损失≥91分贝。

  10、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5至6级者。参见: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8号)执行日期:2002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