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工伤责任自负条款是否有效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工伤责任自负条款是否有效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合同法规定,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劳动者、用人单位双方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无效的,此时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赔偿未缴纳社保的损失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但是劳动者以未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诉求经济补偿金是无法得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法院支持的。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将社会保险费用折算成现金发放给劳动者

  以现金方式发放社会保险费用,不论是用人单位主动操作,还是劳动者资源申请,都是非常不可取的做法。理由是:

  1)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系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严格遵守,用人单位单方提出不参加社会保险,将社保费用折算成现金以工资形式发放给劳动者,或者双方协商约定社保费用折抵现金,都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系违法行为。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因此,用人单位若以现金方式发放社会保险费给劳动者,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3)劳动者由于用人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而导致的社会保险待遇损失,比如无法领取生育津贴、无法进行大病报销,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等,都将直接由用人单位全部自行承担。

  综上,用人单位将社会保险费折算成现金发放给劳动者,不仅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还可能因此而给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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