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条件

  一、受理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

  2、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3、受理时效尚未经过;

  4、申请主体适格。

  上述四个条件须同时满足,否则,申请将不会被受理。

  劳动保障部门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办理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缴费工伤保险费用;

  2、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申请:自事故发生或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

  职工个人或近亲属申请:自事故发生或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

  办理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

  3、医疗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4、劳动关系证明,例如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依法成立的登记证书或登记查询通知单;

  6、死亡证明(职工死亡);

  7、公安部门证明/其它相关证明(工作时间/场所,因工作职暴力伤害等意外伤害);

  8、公安部门证明/相关部门证明(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9、医疗机构抢救证明(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10、民政部门/相关部门证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11、《革命伤残军人证》、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旧伤复发确认文件(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

  12、事故责任认定证明(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备齐上述资料向成都社保局或市政务服务中心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则受理;

  3、受理资料后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4、根据调查情况作出认定结论;

  5、将认定结论送至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