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交通事故责任鉴定分为几种

  一、交通事故责任鉴定分为几种

  (一)全部责任。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担事故的责任。

  (二)平等责任。双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相称的,双方负平等责任。

  (三)主次责任。双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四)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事故的,根据各自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五)推定责任

  1、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有前提报案而未报案的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3、当事人各方有前提报案而均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平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交通事故责任怎么划分

  (一)一方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任认定需负全部责任:

  1、逃逸导致事故事实无法查明的;

  2、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3、在交叉路口遇到红灯继续通行的;

  4、机动车穿越道路或者隔离设施的;

  5、机动车违章进入非机动车车道;

  6、机动车在人行道刮撞行人的;

  7、机动车刮撞依法走人行横道行人的;

  8、未避让警车等执行紧急任务车辆;

  9、车辆装载物遗洒导致事故;

  10、倒车时与车后车辆发生事故;

  11、非机动车逆行发生交通事故的;

  12、非机动车超越其它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如有以下情形,无需负任何责任:

  1、各方当事人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均为无责任。

  2、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其他方为无责任;

  3、一方当事人有过错,其他当事人无过错的,有过错的为全部责任,无过错的为无责任;

  这里的过错指的是在事故的发生过程中有无故意或过失的行为。

  (三)快速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

  在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上,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造成车物损失或者人员轻微伤,且车辆能移动的交通事故,事故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为全部责任:

  1、追尾的;

  2、逆行的;

  3、倒车的;

  4、溜车的;

  5、开关车门的;

  6、违反交通信号的;

  7、未按规定让行的;

  8、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事故双方当事人需负同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