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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工商登记服务管理规定有什么

  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工商登记服务管理规定有什么

  《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工商登记服务管理规定》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或减少投资,转让股权,改变经营方式,改变生产经营范围,延长合营或合作期限,合并,分立,修改合同、章程或清算等,应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后,向市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由“中心”分别代市外经贸委和市工商局受理申请书,进行传递和组织审理。自收到完备的申请书和资料之日起,除特殊情况外,应在二十一日内办完各项手续或批驳。

  第七条设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工商登记、变更登记和歇业注销登记,经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承办审查后,由市工商局核准。

  第八条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在本市进行企业管理承包、勘探、开发和建筑(含装饰、工程设计)作业的中国境外企业,需向市工商局申领承包工程登记证。